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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[A170]
琅邪王升平五年 晋 · 江[A170]
 出处:全晋文
兄弟不相为后,虽是旧说,而经无明据,此语不得施于王者。
王者虽兄弟,既为君臣,则同父子。
故鲁跻僖公,《春秋》所讥。
《左传》曰:“子虽齐圣,不先父食”。
闵公,弟也,而同于父;
僖公,兄也。
而齐于子。
既明尊之道,不得复叙亲之本也。
《公羊传》曰:“逆祀奈何?
先祢而后祖”。
《谷梁传》曰:“先亲后祖,逆祀也。
君子不以亲亲害尊尊”。
兄弟也由君臣而相后,《三传》之明义如此,则承继有叙,而上下洽通,于义为允。
应继大行皇帝(《通典》八十)
周贵人皇太妃隆和元年 晋 · 江[A170]
 出处:全晋文
虞舜体仁孝之性,尽事亲之礼,贵为天王,富有四海,而瞽叟无立锥之地,一级之爵。
蒸蒸之心,昊天罔极,宁当忍父卑贱,不以徽号显之,岂不以子无爵父之道,理穷义屈,靡所厝情者哉!
《春秋经》曰:“纪季姜归于京师”,《传》曰:“父母之于子,虽为天王后,犹曰吾季姜”,言子尊不加父母也。
或以为子尊不加父母,则武王何以追王太王、王季、文王乎?
周之三王,德配天地,王迹之兴,自此始也。
是以武王仰寻前绪,遂奉天命,追崇祖考,明不以子尊加父母也。
案《礼》“幼不诔长,贱不诔贵”,幼贱犹不得表彰长贵,况敢锡之以荣命邪!
汉祖家令之言而尊太公,荀悦以为孝莫大于严父,而以子加之父母,家令之言过矣。
爰逮孝章,不上贾贵人以尊号,而厚其金宝币帛,非子道之不至也,盖圣典不可逾也。
春秋时庶子承国,其母得为夫人。
不审直子命母邪,故当告于宗祧以先君之命命之邪?
窃见诏书,当临轩拜授人为皇太妃
今称皇帝策命命贵人,斯则子爵母也。
贵人北面拜受,斯则母臣子也。
天尊地卑,名位定矣。
子贱,人伦序矣。
虽欲加崇贵人,而实卑之;
虽显明国典,而实废之。
且人主举动,史必书之。
如当载之方策,以示后世,无乃不顺乎!
窃谓应告显宗之庙,称贵人仁淑之至,宜加殊礼,以酬鞠育之惠。
奉先灵之命,事不在已。
妃后虽是配君之名,然自后以下有夫人九殡,无称妃焉。
桓公谓宜进号太夫人,非不允也。
如以夫人为少,可言皇太夫人。
皇,君也,君太夫人于名礼顺矣(《晋书·礼志》下)
庾家为孝庾后服议太和六年 晋 · 江[A170]
 出处:全晋文
案贺公记,天子诸侯,五属之内,虽不服职为臣,皆服斩衰,为夫人则齐衰周。
天子诸侯既同,后夫人亦不可得异,但文有详略耳。
子侄服周,诸妇非复五属之例,谓当从降夫一等(《通典》八十一,孝后崩庾家访服,护军江[A170]云。)
高崧访字茂琰广陵人,《晋书》作“嵩”。) 晋 · 江[A170]
 出处:全晋文
案“大功之末可以嫁子,小功之末可以娶妇”。
又“己小功卒哭,可以娶妻”。
此悉是明文正例,当不如范语。
为此议者,皆于为婚之主也。
娶妇则父为主,娶妻则己为主,故父大功之末,不得行此嘉礼,至于己小功之末则可行之。
又《礼》称娶妻,则是无父之正文。
谓大功之末娶妇,于礼例犹尚不安。
今所为者重,所亏者轻,又准时人由来之比,自不致嫌(《通典》六十,高崧访,江彪答,案:即江[A170],《晋书·目录》作“彪”。)